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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林榆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賠償損害,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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