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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陳錫銘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月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月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如被告為限制(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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