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772,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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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7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梅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111年9月30日前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補正下列事項:

(一)就門號請求4萬1,269元之金額細目為何?該等細目中是否具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性質的費用(例如:專案補償款),或已包含約定利息?若有,則是否適宜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是否因此應變更訴之聲明?

(二)被告於電信設備之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

(三)請提出被告使用電信設備前所簽訂之契約、完整歷史帳單(應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期限、費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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