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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7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丙○○、丁○○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丁○○之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丁○○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
原告應陳報由戶政事務所所核發,被告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以書狀補正被告丁○○之人別資料,俾利本院確認起訴對象並通知其應訴。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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