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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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