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51元,應徵第一
-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係遭訴外人
- 三、陳明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本件有本
- 四、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原告如非車主,應陳明提起本件
- 五、提出系爭車輛受損情形之彩色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或
- 六、陳明維修費用,其中工資、零件各為多少金額,並提出工資
- 七、提出系爭車輛需維修22日之相關證據資料、租代步車費用、
- 八、提出主張系爭車輛受有「折舊費用」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
- 九、提出被告陳志弘、李春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住居所及
-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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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10號
原 告 李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係遭訴外人陳映淇損壞之相關證據資料,如:報案資料或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
三、陳明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本件有本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請補提出陳映淇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原告如非車主,應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五、提出系爭車輛受損情形之彩色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或以A4彩色列印。
六、陳明維修費用,其中工資、零件各為多少金額,並提出工資、零件分列之發票或收據。
七、提出系爭車輛需維修22日之相關證據資料、租代步車費用、拖車費用之發票或收據。
八、提出主張系爭車輛受有「折舊費用」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
九、提出被告陳志弘、李春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十一、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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