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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謝宇㨗
謝盈盈
共同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帟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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