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張吉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盛然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773,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具狀敘明向相對人吳盛然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 形,並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