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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炎調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機關係設於臺中市大肚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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