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110,2023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 告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37,026元 百分之1.845 自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1845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2年2月16日止 百分之0.369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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