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施嘉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06元,及其中新臺幣52,437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三期違約金共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