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165,2023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張志豪 籍設彰化縣○○鄉○○村○○路○段0 00號○○○○○○○○芬園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26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004元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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