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168,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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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 告 白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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