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217,2023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135元,及其中新臺幣7,337元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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