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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嚴挺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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