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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宋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64元,及自民國91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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