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389,2023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邱銅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衍茂,並經原告聲明由該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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