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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4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邱姵宣
被 告 潘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84元,及其中新臺幣19,440元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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