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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周易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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