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48,2023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被 告 李正文(國外公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4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4,962元自民國96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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