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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劉煒民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88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317元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142元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萬1,909元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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