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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5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霧峰區(地址詳卷),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臺中市烏日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在卷可佐,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應在臺中市。
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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