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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625號
原 告 黃若茵
被 告 宋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住址詳卷),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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