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709,2023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員彰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被 告 黃星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查得被告已於同年10月27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致被告無法於同年11月1日到院開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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