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756號
原 告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黃耀威
被 告 吳彥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應更正內容 原判決之記載內容 經更正後之記載內容 主文欄第1項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第5頁第27行至第28行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2日起(見本院卷第25頁)至清償日止,…」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2日起(見本院卷第25頁)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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