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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梁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60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1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98年1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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