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彰化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彰補字第89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僅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簽名,惟未蓋用聲請人公司印章,核與書狀應備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