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柯永城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蔡麗娟
蔡祝鈴
蔡淑敏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本院89年度促字第7624號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62號、89年度執全字第228號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民國89年3月15日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依本院89年執甲字第228號函(債權人:蔡西淵,債務人:柯其全)辦理之假扣押查封登記應予撤銷。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