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簡,210,2023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10號
原 告 李苑菁
被 告 屈炳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一行關於「李宛菁」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苑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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