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簡,252,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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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陳天助

法定代理人 楊金靠


被 告 劉張金花
劉渶明
劉松茂
劉渶堂
劉佩芳
劉中隆
劉中皓

劉渶彰

劉渶冠


尤金溪
尤茂松
尤雅敏
劉筱恩

劉禹德
黃如玉
劉信詮
劉雅德
劉麗春
黃麗馚
劉亞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土地其中應有部分24分之4原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土地),嗣經民國67年7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施萬進取得。

又原告於58年6月間曾以系爭土地及彰化縣鹿港鎮振興段290、298、324及326等4筆土地供被告之被繼承人劉火賔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債務,並以原告為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及義務人。

嗣劉火賔於60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但其等迄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58年12月17日屆期,迄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被告又未於消滅時效完成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該抵押權亦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命被告先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必須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其登記對於系爭土地有所妨害,因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情,惟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定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係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行使主體,但原告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因此原告無從就系爭土地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為本件請求,此部分當事人顯不適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又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被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關於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利益等情,惟原告究竟因被告取得系爭抵押權登記利益而受有何種損害,此部分始終未據原告敘明清楚;

且原告既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罹於時效,則無論系爭抵押權登記是否已遭塗銷,原告本得隨時就債權人之請求為時效抗辯而拒絕履行債務,亦難認其有何因系爭抵押權未經塗銷而受有損害之情事存在,本件亦無民法第17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綜此,原告此部分所訴之事實,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系爭抵押權,其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58年 ⒉字號:彰鹿字第002577號 ⒊登記日期:58年6月24日 ⒋權利人:劉火賔 ⒌權利種類:抵押權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元 ⒏存續期間:58年6月18日至58年12月17日 ⒐清償日期:空白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天助 ⒒權利標的:所有權 ⒓設定權利範圍:24分之4 ⒔設定義務人:陳天助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58年 ⒉字號:彰鹿字第002577號 ⒊登記日期:58年6月24日 ⒋權利人:劉火賔 ⒌權利種類:抵押權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元 ⒏存續期間:58年6月18日至58年12月17日 ⒐清償日期:空白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天助 ⒒權利標的:所有權 ⒓設定權利範圍:24分之4 ⒔設定義務人:陳天助 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58年 ⒉字號:彰鹿字第002577號 ⒊登記日期:58年6月24日 ⒋權利人:劉火賔 ⒌權利種類:抵押權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元 ⒏存續期間:58年6月18日至58年12月17日 ⒐清償日期:空白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天助 ⒒權利標的:所有權 ⒓設定權利範圍:24分之4 ⒔設定義務人:陳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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