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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06號
原 告 BJ000-A11008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083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BJ000-A11008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
人 BJ000-A110083B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083B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點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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