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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原 告 莊綉茹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鄧正鄉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許志豪
許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
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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