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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黄鈞瑋即黄松鐵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黄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資深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林瑞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原告應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相關資料均勿隱匿)、異動索引(相關資料均勿隱匿)、被繼承人林瑞蒼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原告應仔細核對上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有部分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而未據原告追加為共同被告,本件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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