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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黄鈞瑋即黄松鐵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黄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資榕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全部,相關資料勿隱匿)。
二、提出被告林琍琍、武氏雪、林子濬、林均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本件訴訟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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