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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賴達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鎮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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