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簡,40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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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05號
原 告 AE000-A1120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E000-A112003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E000-A11200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E000-A112003A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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