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簡,407,2023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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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張學庸

上列上訴人張學庸與被上訴人陳瀚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張學庸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張學庸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張學庸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本院前於112年9月20日同已命另一上訴人張學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故請上訴人張學庸與另一上訴人張學明協調後,補繳1筆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即可,勿重複繳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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