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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張雅涵
被 告 胡祐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13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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