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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怡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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