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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時釗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電信費、補償款之詳細計算式,以及應說明計算之契約條款依據,並應將專案補貼款、電信優惠補貼款等分列清楚,以及請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中標明清楚。
三、陳明本件所請求電信費之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並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四、陳明契約於何時開始、原應於何時終止、實際於何時終止。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並應自行核算各項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確認金額計算式確與契約條款約定相符、所提出證物資料影本確為完整、清晰可資辨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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