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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3,877元之本息,嗣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2,5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變更而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所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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