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數額,與出貨單及請款單之總額不符,應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470,572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應依時序排列)。
三、原告起訴狀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