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宥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79元,尚應補繳61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提出請求被告應返還137,819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㈡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依原告所提出之112年度員簡調字第279號調解筆錄,兩造曾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調解成立,與原告所提起之本訴是否為同一事件?若為同一事件,得再行起訴之理由為何。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