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補,284,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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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皓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呂皓霖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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