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林曉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碧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既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110年度偵字第2764號),則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及被告確有因而獲得利益之證明。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