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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佳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就被告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被保險人乙情為敘明及補充,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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