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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翟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昱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明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存證信函及回執等。
三、就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應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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