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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羽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柳元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儘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仲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陳仲明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之訴顯於法不合。
本院已調得申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及遺產稅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以被繼承人陳仲明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具狀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以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並補繳裁判費),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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