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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2號
原 告 張進源
徐紫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淳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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