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補,774,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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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部分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請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三、應陳報之事項:⑴原告請求敷藥費用,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藥品明細及單據)。

⑵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⑶車牌號碼「NEF-8136」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原告就褲子受損部分,請提出購買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等各1份,並陳報使用年數多少。

⑸請陳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住所、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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